2018福建高考填志愿时间还未公布,请参考往年的
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日前公布。细则对今年高考时间、填报志愿时间、录取安排、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等做了明确规定。
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
今年要稳步推进我省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突出“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稳步推进我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探索建立符合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规律和特点的人才评价选拔模式。改进投档录取模式,继续实施艺术类本科招生“一档多投”录取模式改革,增加高校和考生双向选择机会,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允许设区市为主管理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安排一定比例的招生计划面向当地招生,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有关高校要积极配合做好在上海市、浙江省的招生计划安排、招录政策衔接等工作。
高考时间:6月7-8日
报考文史类以及报考文科艺术类、文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等四门。报考理工类以及报考理科艺术类、理科体育类考生的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等四门。其中,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试卷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和理科综合试卷满分均为300分。考生总分为各单科卷面成绩之和。
全国统考科目中的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等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科目考试试题包括听力考试部分,听力考试部分卷面分值为30分。
考生必须于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有效《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持由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下同)到当地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签领本人《准考证》(不得委托他人代领),并提交《2017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须考生本人签名)和《考生须知》(须考生本人及家长签名);6月6日前,熟悉考场,接受考风考纪、诚信考试和法治警示教育,参加外语听力试听。
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
省招委会根据高校在我省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统考成绩,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向社会公布。文史、理工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本科A批、本科B批和高职(专科)批四个批次;体育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高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批次征求志愿时进行,只招少数民族考生。如线上生源不足,允许降分:本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含80分,下同);专科预科班不低于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60分;民族班不低于本、专科相应批次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
加分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政策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者。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者。
1月1日起,获得上述第2、3、4、5项有关奖项、名次、称号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下列考生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10分的政策:
1.宁德市,罗源县,连江县,晋安区的北峰山区(日溪乡、宦溪镇),漳浦县湖西乡、赤岭乡,龙海市隆教乡,永安市青水乡,上杭县官庄乡、庐丰乡,宁化县治平乡的畲族聚居地的畲族考生;晋江市陈埭镇、泉州台商投资区百崎乡的回族聚居地的回族考生;华安县高山族聚居点的高山族考生。生活在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的少数民族考生。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烈士子女。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3分的政策: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1月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按研究学科分为数学、计算机科学、物理学、地球与空间科学、工程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医学与健康学、化学、生物化学、环境科学、行为与社会科学等13
个学科)创新成果竞赛获一等奖者。1月1日起,获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者,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下列考生报考在闽高校时享有在文考总分上加5分的政策:
1.设区市及以上表彰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其子女。
2.全国和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个加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