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院相关要求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条件,确定可以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及人数。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转入专业有兴趣、转专业有利于自主学习成才者;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
(3)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4)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课程成绩不符合要求者。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和获得学位;
(3)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其已取得的相适应课程的学分数,确定其可转入的年级。
第三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入学时享受了我院招生优惠政策者。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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