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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司工委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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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内务、司法方面的专门工作机构,受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职责范围:

  一、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服务。

  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并作出说明。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议案、质询案,并提出议案审议报告,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

  四、审议和参与拟订与内司委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决定草案,协助常委会对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

  五、审议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问题,向市人大主任会议报告。

  六、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大代表。

  七、联系并指导与内司委有关的下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八、联系与内司委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工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工作汇报。

  九、对属于本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十、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团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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