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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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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力管理

第一条 招 聘

  1、企业根据实际岗位及工种的需要招聘员工。

  2、企业员工的文化程度不得底于初中毕生,年龄18—28周岁,(特殊工种和引进人才不受此限)。

  3、员工须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效《身份证》、《健康证》、外来育龄妇女须持有《外来人口婚育证》,且无经济、刑事犯罪记录。

  4、员工招聘需经面试、笔试两个环节来完成。笔试答券做为个人入职档案备券存档。

第二条 上 岗

  1、员工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后经考核合格才能正试上岗。

  2、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实习期为贰个月,员工入职满三个月后给予办理转正手续。

  3、员工正式上岗即开始记算工龄。员工在公司实际工作年限满半年后开始追加工龄补贴,第一个半年为每月工龄补贴贰拾元,下一个半年开始按上半年度工龄补贴的基数乘1.5倍计算。工龄补贴最高限为每月不超过捌佰元。

第三条 考勤卡、考勤管理

  员工以打卡为出勤的唯一依据,打卡由员工本人完成,班中急事临时请假或班中餐外出用膳同样应打卡。

第四条 请销假

  1、除每月班轮休以外的休假一律应请假。

  2、三天以内的假期由领班柜台长审批,四天以上至七天由现场经理审批,七天以上的假期由公司主管审批。

  3、员工三天以内的病假凭区级医院诊断证明可带薪休假。

  4、员工入职满一年后,每年享有一周带薪年假。

  5、无论任何形式的假期,期满回公司均应到人事管理部门销假。

第五条 员工待遇:

  1、节假日享有休假的权力,若因工作需要员工加班者,凡元旦、清明、端午、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的假日加班,每满一个工作日加发三天基本工资。每月的轮休若工作需要加班,每满一个工作日按基本工资乘1.5倍计发加班费。

  2、员工转正后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定后按厦门市劳动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社保。

第六条 辞职、辞退

  1、员工辞职需提前十五天递交辞职报告,经逐级审批后方可离职。

  2、公司调整机构,压缩编制须裁减员工时,应提前十天通知被裁减的员工本人。

  3、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在社会上参与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或触犯法律被政法机关传拘、收审者一律给予开除。若员工的行为已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已除名的员工公司保留通过法律程序追究其相关民事责任的权力。

第七条 奖 惩

  (一) 员工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1、对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超额完成公司交给的各项任务,表现突出者;

  2、为公司发展出谋献策,其建议和意见为公司所采纳,取得显著成效者;

  3、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坏人坏事作斗争,使公司财物不被侵害者;

  4、举报公司内部的渎职行为,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

  (二) 员工有下列行为者,公司将给予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每分钟扣岗位津贴叁元。当班迟到超过三十分钟按旷工论处。当年度累计达八小时给予除名。

  2、班中未经许可擅离工作岗位满半小时者,当天按旷工论处。

  3、非因工作需要班中接听手机、小灵通或向外拨打电话者每次罚款人民币两元。

  4、未经公司主要领导许可,擅自利用工作之便向厂商、供货商购买批价商品或向厂商、供货商索要赠品、试用品等,一经查实,每次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情节严重者直接开除。

  5、工作人员私下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家、厂家的馈赠、钱物,一经查实概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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